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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不良行為及虞犯預防辦法 第13條

依前條規定應予輔導之少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終止輔導: 一、年滿十八歲者。 二、實施輔導滿三年者。 三、具有其他法令上或事實上原因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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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