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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保護事件審理細則 第33條

第一次審理期日之傳喚通知書,除下列情形外,至遲應於五日前送達: 一、依前條規定即時開始審理者。 二、經到場之少年、少年之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同意進行審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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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