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少年保護事件審理細則 › 第44條

少年保護事件審理細則 第44條

調查或審理筆錄應由法官及書記官簽名;法官有事故時,僅由書記官簽名,書記官有事故時,僅由法官簽名,並分別附記其事由。
AI 白話解釋
← 第43條看 少年保護事件審理細則 全文第45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