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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保護事件審理細則 第9條

少年法院之法官、書記官、通譯之迴避,準用刑事訴訟法有關之規定。 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心理測驗員、心理輔導員之迴避,準用刑事訴訟法有關書記官迴避之規定。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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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