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少年偏差行為預防及輔導辦法 › 第10條

少年偏差行為預防及輔導辦法 第10條

教育、社政主管機關及少年輔導委員會依本辦法輔導之少年,應建立個案資料,並定期評估其輔導成效;個案結案後仍應提供所需服務並建立支持系統,以保障其健全之自我成長。
AI 白話解釋
← 第9條看 少年偏差行為預防及輔導辦法 全文第11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