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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偏差行為預防及輔導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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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偏差行為預防及輔導辦法 第5條
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教保服務人員、司法警察人員、勞政人員、司法人員、村(里)幹事人員於執行職務時,發現少年有偏差行為,得先勸阻或為其他適當處理,並得採適當方式通知父母、監護人或實際照顧少年之人、就讀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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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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