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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及兒童保護事件執行辦法 第10條

少年保護官每三個月應將執行或指導執行保護管束之少年輔導案卷,送調查保護處組長、處長檢閱後轉少年法院法官核備。 組長、處長應詳細檢閱少年輔導紀錄,並提供少年保護官必要之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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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