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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及兒童保護事件執行辦法 第12條

勞動服務處分之執行期間,自少年開始勞動服務之時起算,至服務時間屆滿之時終止。 前項執行期間,少年未依指示從事勞動服務者,其時間不予計算。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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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