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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及兒童保護事件執行辦法 第33條

少年之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受親職教育輔導處分者,由少年法院法官簽發執行書,連同裁定書及其他相關資料,交由少年保護官自行或轉交適當之教育訓練機構或團體執行之。 前項受執行之人自行參加經少年保護官認可之訓練課程者,以其訓練課程之時數折抵相當執行時數。 執行親職教育輔導認有必要時,得報請少年保護官通知少年到場,共同接受家族團體輔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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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