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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及兒童保護事件執行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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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及兒童保護事件執行辦法 第36條
少年法院指揮執行兒童保護管束處分時,應以書面指定日期,命兒童之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兒童之人,帶領兒童向少年保護官報到。 兒童無正當理由未依指定日期報到時,由少年保護官限期通知其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兒童之人帶領其前來報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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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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