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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及兒童保護事件執行辦法 第4條

訓誡處分由少年法院法官執行,書記官應製作筆錄,由少年及其到場之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與輔佐人簽名。 前項處分宣示時,少年及其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在場捨棄抗告權,且無被害人者,得於宣示後當場執行。 執行訓誡處分時,少年法院法官應以淺顯易懂之言語加以勸導,並將曉諭少年應遵守之事項,以書面告知少年及其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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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