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少年及兒童保護事件執行辦法 › 第7條

少年及兒童保護事件執行辦法 第7條

保護管束處分交由適當之福利或教養機構、慈善團體、少年之最近親屬或其他適當之人執行時,應由少年保護官指導,並與各該執行者共同擬訂輔導計畫,及隨時保持聯繫。少年有前條第三項或本法第五十五條規定情事時,執行者應即通知指導之少年保護官為適當之處置。
AI 白話解釋
← 第6條看 少年及兒童保護事件執行辦法 全文第8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