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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及兒童保護事件執行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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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及兒童保護事件執行辦法 第7條
保護管束處分交由適當之福利或教養機構、慈善團體、少年之最近親屬或其他適當之人執行時,應由少年保護官指導,並與各該執行者共同擬訂輔導計畫,及隨時保持聯繫。少年有前條第三項或本法
第五十五條
規定情事時,執行者應即通知指導之少年保護官為適當之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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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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