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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 第20條

少年及家事法院庭長及法官,應遴選具有處理少年或家事業務之學識、經驗及熱忱者任用之。 前項遴選辦法,由司法院定之。 少年及家事法院人員應定期在職進修,以充實其法學及相關專業素養,提升裁判品質。 前項進修得由司法院或其他適當機關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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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