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少年及家事法院處務規程 › 第45條

少年及家事法院處務規程 第45條

公設辯護人在二人以上時,置主任公設辯護人。 公設辯護事務之分配,由主任公設辯護人報請院長決定之;未置主任公設辯護人者,由院長決定之。
AI 白話解釋
← 第44條看 少年及家事法院處務規程 全文第46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