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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法院與相關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 第69條

少年保護官處理依本法第八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受囑託執行之保護管束,發生法律上疑義時,得以書面、電話、傳真、資訊網路或其他適當方式,請求該管檢察官解答或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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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