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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矯正學校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兼職處理辦法 第5條

教師得於國內兼職之範圍如下: 一、政府機關(構)、公立學校及已立案之私立學校。 二、行政法人。 三、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 (一)公營、私營或公私合營之事業。 (二)依法向主管機關登記或立案成立之法人、事業或團體。 (三)國際性學術或專業組織。 四、營利事業機構或團體: 依教育部訂定之課程綱要編輯教科用書、教師用書或教師手冊之出版組織。 教師得於國外、香港或澳門地區兼職之範圍如下: 一、經當地主管機關設立或立案之學校。 二、國際性學術或專業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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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