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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矯正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辦法 第3條

矯正學校學生之學籍資料,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矯正學校應詳細填載學生學籍表,並送學生學籍所屬學校,按學年度永久保存,以備查考。 二、學生學籍資料如有錯誤,學校應予更正。如因戶籍資料登錄錯誤者,應即通知學生家長向戶政機關申請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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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