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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矯正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辦法 第5條

矯正學校高中部及高職部學生校內轉科,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學生如因就讀科別與志趣不合,得轉科。 二、學生之轉科資料,矯正學校應即函知學生學籍所屬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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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