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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矯正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辦法 第8條

矯正學校應成立學生學籍安置小組,依本辦法規定妥適安置入校及出校學生學籍歸屬。 遇特殊個案,得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由其邀集相關機關專案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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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