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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矯正學校學生接見規則 第6條

請求接見者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時,禁止其接見: 一、無身分證明文件者。 二、行狀詭異,可疑為品性不端者。 三、三人以上同時接見同一學生者。 四、攜帶武器或違禁物品者。 五、酗酒或有精神病者。 六、有其他妨害少年矯正學校紀律之行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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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