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少年矯正學校學生申訴再申訴案件處理辦法 › 第10條

少年矯正學校學生申訴再申訴案件處理辦法 第10條

申訴、再申訴案件經審查為有理由者,除對受不當侵害之學生,應予以適當救濟外,對原懲罰或處置已執行完畢者,學校得視情形,依下列規定處理之: 一、消除或更正不利於該學生之紀錄。 二、以適當之方法回復其榮譽。
AI 白話解釋
← 第9條看 少年矯正學校學生申訴再申訴案件處理辦法 全文第11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