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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矯正學校學生申訴再申訴案件處理辦法 第8條

申訴人不服申訴委員會之決定,應於收受決定通知之日起十日內,向再申訴委員會提出再申訴。 再申訴之提出,應以書面記載下列事項,並簽名、蓋章或按指印:(如附表二) 一、學生之姓名;其由法定代理人提出者,其姓名。 二、罪名或接受感化教育之事由。 三、刑期或接受感化教育之期間。 四、申訴委員會之決定。 五、申訴事由及再申訴理由。 六、再申訴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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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