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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矯正學校教育實施事項督導辦法 第11條

矯正學校教育實施事項之督導,應實地訪視,並採取簡報、檢核資料、座談會及其他必要之方式為之。 前項實地訪視,每年應辦理一次。 矯正學校應於督導小組實地訪視一個月前提出自評報告,分別送法務部及教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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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