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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矯正學校特別獎勵及加給支給辦法 第2條

少年矯正學校校長與依教師法及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聘任之教師、輔導教師,應給予特別獎勵及加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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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