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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矯正學校特別獎勵及加給支給辦法 第5條

依前條規定應發之加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停止發給: 一、依規定留職停薪者。 二、連續請假一個月以上者。 三、依法停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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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