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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矯正教育指導委員會設置辦法 第4條

本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二人,由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署長及法務部矯正署署長兼任;承主任委員之指示,辦理本委員會有關業務。 本委員會幕僚作業,由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及法務部矯正署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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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