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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矯正教育指導委員會設置辦法 第8條

本委員會議由主任委員每三個月召集之,並為主席,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主任委員未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之。 本委員會開會時,得邀請諮詢顧問、相關機關及專家學者列席或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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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