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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觀護所設置及實施通則 第21條

少年觀護所非有該管法官或檢察官之通知,不得將被收容之少年釋放。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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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