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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觀護所設置及實施通則 第34條

被收容之少年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時,應予獎賞: 一、學習教育課程或技藝,成績優良者。 二、行為善良,足為其他收容少年之表率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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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