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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輔導委員會設置及輔導實施辦法 第2條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設少年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少輔會),整合所屬社政、教育、衛政、戶政、警政、民政、勞政、財政、毒品危害防制等機關(單位)業務及人力,並統合金融管理、移民及其他相關資源,辦理下列事項: 一、對有本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行為之少年開案輔導。 二、召集聯繫會議,督導及協調前款少年輔導事項。 三、編製年度工作報告。 四、向少年法院提出處理之請求。 五、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或其他法律規定得辦理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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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