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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輔育院學生接見規則 第4條

請求接見者,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時,得禁止其接見。 一、行狀詭異,可疑為品性不端者。 二、除親屬外,三人以上同時接見同一在院學生者。 三、攜帶武器或違禁品者。 四、酗酒或有精神病者。 五、有其他妨害少年輔育院紀律之行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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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