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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輔育院教育實施辦法 第4條

輔育院收容之學生由其主管機關按區域、性別另以命令指定之。 輔育院對於前項分區收容遇有特殊情形,認有異地管教之必要或實際收容 人數過多時,得專案報請其共同主管機關核准後,轉送他院或另行設班收 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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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