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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輔育院院務委員會會議規則 第2條

本會議,由院長、秘書、組長及各主管人員組織之,以院長為主席。院長 因故不能出席時,由秘書代理之。院長、秘書均不能出席時,由院長指定 資深組長或主任代理之。 前項會議必要時得命業務有關人員列席說明。應出席會議之人員,因故不 能出席時,由其職務代理人代理其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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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