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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輔育院院務委員會會議規則 第5條

本會議須有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出席人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始得 決議,可否同數時,取決於院長。但本規則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至第八款 之決議,應經院長之核定。 累進處遇及建議免除或停止感化教育處分事項之決議,人事及主計主任不 參加表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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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