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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 第32條

第 四 章 附則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四月二十九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十一年五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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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則」的其他條文

第30條本辦法所規定之書表、文件,由中央主管機關另定之。第31條本辦法之經費,由就業安定基金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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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