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就業保險延長失業給付實施辦法
› 第3條
就業保險延長失業給付實施辦法 第3條
中央主管機關依前條規定公告延長失業給付時,其實施期間為六個月。 前項實施期間屆滿當月,失業狀況仍達前條各該項規定情形時,中央主管機關得再公告延長實施期間,合計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 中央主管機關於符合下列情形時,得於前二項實施期間屆滿前,公告終止延長失業給付: 一、每月領取失業給付人數占每月領取失業給付人數加計每月底被保險人人數之比率,連續四個月未達百分之三點三。 二、中央主計機關發布之失業率連續四個月未提高。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2條
看 就業保險延長失業給付實施辦法 全文
第4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