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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保險法 第7條

第 二 章 保險人、投保對象及投保單位
主管機關、保險人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為查核投保單位勞工工作情況、薪資或離職原因,必要時,得查對其員工名冊、出勤工作紀錄及薪資帳冊等相關資料,投保單位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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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就業保險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7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38條投保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為其所屬勞工辦理投保手續者,按自僱用之日起,至參加保險之前一日或勞工…

「保險人、投保對象及投保單位」的其他條文

第4條本保險由中央主管機關委任勞工保險局辦理,並為保險人。第5條年滿十五歲以上,六十五歲以下之下列受僱勞工,應以其雇主或所屬機構為投保單位,參加本保險為被保…第6條本法施行後,依前條規定應參加本保險為被保險人之勞工,自投保單位申報參加勞工保險生效之日起,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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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