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就業服務法
› 第78條
就業服務法 第78條
各國駐華使領館、駐華外國機構及駐華各國際組織人員之眷屬或其他經外交部專案彙報中央主管機關之外國人,其在中華民國境內有從事工作之必要者,由該外國人向外交部申請許可。 前項外國人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工作,不適用
第四十六條
至
第四十八條
、
第五十條
、
第五十二條
至
第五十六條
、
第五十八條
至
第六十一條
及
第七十四條
規定。 第一項之申請許可、廢止許可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外交部會同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77條
看 就業服務法 全文
第79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