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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服務法 第78條

各國駐華使領館、駐華外國機構及駐華各國際組織人員之眷屬或其他經外交部專案彙報中央主管機關之外國人,其在中華民國境內有從事工作之必要者,由該外國人向外交部申請許可。 前項外國人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工作,不適用第四十六條第四十八條第五十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六條第五十八條第六十一條第七十四條規定。 第一項之申請許可、廢止許可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外交部會同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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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