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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金卡與就業 PASS 卡及創業家簽證規費收費標準 第4條

就業PASS卡規費,合計收費如下: 一、外國人未入國申請: (一)特別處理費徵收對象,應收取特別處理費及下列費額: 1.適用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或本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者:一年效期,每件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二年效期,每件新臺幣二千五百元;三年效期,每件新臺幣三千五百元。 2.適用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者:一年效期,每件新臺幣一千元;二年效期,每件新臺幣二千元;三年效期,每件新臺幣三千元。 (二)前目以外申請人: 1.適用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或本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者:一年效期,每件新臺幣三千七百元;二年效期,每件新臺幣四千七百元;三年效期,每件新臺幣五千七百元。 2.適用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者:一年效期,每件新臺幣三千二百元;二年效期,每件新臺幣四千二百元;三年效期,每件新臺幣五千二百元。 二、外國人以免簽證或持停留簽證入國後申請: (一)適用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或本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者:一年效期,每件新臺幣三千七百元;二年效期,每件新臺幣四千七百元;三年效期,每件新臺幣五千七百元。 (二)適用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者:一年效期,每件新臺幣三千二百元;二年效期,每件新臺幣四千二百元;三年效期,每件新臺幣五千二百元。 三、外國人持有效外僑居留證或其他具有外僑居留證功能之證件者欲轉換申請: (一)適用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或本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者:一年效期,每件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二年效期,每件新臺幣二千五百元;三年效期,每件新臺幣三千五百元。 (二)適用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者:一年效期,每件新臺幣一千元;二年效期,每件新臺幣二千元;三年效期,每件新臺幣三千元。 前項就業PASS卡效期未滿一年者,依一年效期收費。 第一項就業PASS卡之延期,合計收費如下;延期期間不足一年者,以一年計: 一、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之1、第二目之1、第二款第一目或第三款第一目申請者,展延一年效期,每件新臺幣一千五百元;展延二年效期,每件新臺幣二千五百元;展延三年效期,每件新臺幣三千五百元。 二、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之2、第二目之2、第二款第二目或第三款第二目申請者,每一年效期收費新臺幣一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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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就業金卡與就業 PASS 卡及創業家簽證規費收費標準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4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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