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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東榮民總醫院處務規程 第14條

營養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門診與住院病人之營養照護、評估及營養諮詢及衛教訪視。 二、臨床營養、膳食管理、飲食保健與社區營養等之研究、教學及訓練。 三、食材採購、撥發、驗收與庫房庫存帳務管理及外包廠商管理。 四、支援建教合作醫療院所有關營養之教學相關業務。 五、其他有關營養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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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