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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東榮民總醫院處務規程 第4條

本院設下列部、中心、科、室: 一、內科部,分九科辦事。 二、外科部,分七科辦事。 三、急重症醫學部,分三科辦事。 四、護理部。 五、教學研究部,分二科辦事。 六、醫務企管部,分三組辦事。 七、綜合醫學中心,分十六科辦事。 八、癌症防治科。 九、藥劑科。 十、營養科。 十一、社會工作室。 十二、職業安全衛生室。 十三、工務室。 十四、補給室。 十五、總務室。 十六、人事室。 十七、政風室。 十八、主計室。 十九、資訊室。 本院龍泉分院之業務,由本院人員派充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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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