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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覽物品進出口通關辦法 第6條

進口之展覽物品逾限未復運出口或就地出售或贈送者,應依進口通關手續 及相關簽審規定辦理,依核定之應屬稅則號別及完稅價格計徵進口稅款。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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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