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屠宰作業準則 › 第4條

屠宰作業準則 第4條

屠宰作業場所應保持清潔,並實施有效之病媒及其他昆蟲之防治作業,其防止病媒及其他昆蟲侵入之設施應定期檢查與維護,以確保其正常功能。 設施檢查維護紀錄與病媒及其他昆蟲之防治紀錄應保存一年以上。
AI 白話解釋
← 第3條看 屠宰作業準則 全文第5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