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屠宰作業準則 › 第6條

屠宰作業準則 第6條

屠宰作業場所之管理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屠宰作業場所內應予清理整頓,不得放置與該場所作業無關之物品。 二、照明設備應保持清潔、維修良好。 三、清潔用具應保管於固定場所。 四、倉庫貯存物品應距離牆壁、地面各五公分以上,保持良好通風。
AI 白話解釋
← 第5條看 屠宰作業準則 全文第7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