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屠宰作業準則 第8條

屠宰場所內之清洗作業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作業結束後之清洗應使用清潔劑。 二、清洗附著有血液或脂肪之部分應使用溫水。 三、消毒作業得使用消毒劑或攝氏八十三度以上之熱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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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