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屠宰牲畜管理辦法 第2條

屠宰牲畜管理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在省為省政府農 林廳,在直轄市為市政府建設局,在縣為縣政府農業局 (科) ,在省轄市 為市政府建設局,在鄉 (鎮、市) 為鄉 (鎮、市) 公所。 有關牲畜屠宰衛生檢查之中央主管機關為行政院衛生署,在省為省政府衛 生處,在直轄市為市政府衛生局,在縣 (市) 為縣 (市) 政府衛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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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