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屠宰牲畜管理辦法 第5條

屠宰供食用之牲畜,在屠宰前後,應依食品衛生管理法、屠宰衛生檢查規 則及家畜傳染病防治條例實施衛生檢查;其未經檢查或檢查不合格者,不 得屠宰、販賣或供食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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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