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 › 第10條

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 第10條

在公有或他人山坡地內,不得擅自墾殖、占用或從事前條第一款至第九款之開發、經營或使用。
AI 白話解釋
← 第9條看 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 全文第11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