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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
› 第33條
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 第33條
第 四 章 獎懲
處理山坡地保育利用管理之查報與取締工作,確有績效者,及違規使用山坡地經處罰有案者之舉發人,由主管機關給與獎金。 前項獎勵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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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懲」的其他條文
第34條
違反第十條規定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下罰金。前項情形致釀成災…
第35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一、依法應擬具水土保持計畫而未擬具,或…
第35-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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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條
前條所定罰鍰,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罰;經通知逾期不繳納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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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4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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