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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坡地建築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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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坡地建築管理辦法 第7條
雜項工程進行時,應為下列之安全防護措施: 一、毗鄰土地及改良物之安全維護。 二、施工場所之防護圍籬、擋土設備、施工架、工作臺、防洪、防火等安全防護措施。 三、危石、險坡、坍方、落盤、倒樹、毒蛇、落塵等防範。 四、挖土、填土或裸地表部分臨時坡面之防止沖刷設施。 五、使用炸藥作業時,應依有關規定辦理申請手續,並妥擬安全措施。 六、颱風、豪雨等天然災害來臨前之必要防護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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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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